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保全,正在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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