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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冯*与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魏*所有的川Z5P778号小型汽车(在中国**山分行按揭,现尚有52万多元的按揭款未付)。2、坐落在东坡区岷江大道的预售房(合同备案号:60671号),目前尚未办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上述均被本院其它执行案件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雷*涉嫌犯罪被执行人外地公安机关关押。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魏*及所有的川Z5P778号小型至今去向不明。并且中国**山分行以被执行人魏*已构成涉嫌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魏*的合同备案号:60671号房产及所有的川Z5P778号小型汽车处置变现的条件均不成熟。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或申请执行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实后,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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