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与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四川**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有90多件,涉及的执行标的额9000多万元。并且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2013年度已停产(现已歇业)。目前,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动产、不动产均抵押在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它系列案件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案外人眉山**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红利予以扣留。但执行条件均不成熟。现本院受理的系列执行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财产抵押财产处置变现或案外人眉山**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红利中提取后,再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现状,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本院对案外人眉山**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红利中提取后,一并参与分配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一经查实,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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