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徐**、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徐**给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200元等,被执行人魏*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执行中,找不到徐**,也未能联系上魏*;本院多次查询,均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及妻子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未查找到徐**的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魏*的住房及铺面均向他人作了抵押登记,经估算,该房产在本案中没有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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