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小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987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300元等。

本院认为

本案诉讼中,因被执行人未到庭而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亲戚,仅知道他在成都一带打工,但不知道具体下落。本院多次查询,均未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为避免惊动被执行人导致隐藏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暂不冻结银行账户,也不直接送达执行通知。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找到财产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发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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