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诉伍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律师费6000元、诉讼费141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伍**未予履行。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伍**及其配偶宋**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及其配偶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伍**名下登记有车库一间,遂以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伍**向本院作出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该判决义务,否则进入强制处分财产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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