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已经被诉讼保全,暂不宜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实质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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