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原告张艳诉被告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卜**与被告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万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与被告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党彦军与被告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