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马某某、李**、王*与被执行人刘*某、曹某某、刘*、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四被执行人给付四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但四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欠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记录如下: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于2015年9月6日前给付四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000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46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四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如逾期履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减去已兑付部分)。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860元均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待最后一笔款项兑付时予以支付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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