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欠申请执行人薛*人民币3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兑付完毕止),由被执行人在王**应得的房屋租赁费在车行军案件款下剩部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薛*。案件受理费3280元、执行费515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8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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