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高某某诉田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诉刘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王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与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思*诉杜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