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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