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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曹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曹某某(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曹某某(某某)无法联系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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