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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高**、代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兰诉被告高**、代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兰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高**、代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高*亮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高*亮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多次累计向原告借款总计204000元。其中,以打款方式借款五次,累计为63000元,其余借款均以现金方式分多次给付被告高*亮。2013年9月24日,被告高*亮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4000元的借条一张,载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二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名。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是向原告借过钱,数额也只有七八万,没有原告所述那么多。被告高**和原告关系不错,2013年9月,原告丈夫向原告要钱,原告拿不出来,他们夫妻俩闹矛盾,原告希望被告高**能帮忙打个借条给其丈夫看,所以被告才出具的借条,该借条上的借款数额不属实。

被告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经常在外不回家,对家庭及孩子也不管不顾。2013年9月24日,原告夫妻二人来被告家中闹事,被告代**在高**的打骂胁迫下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该笔借款并不属实,被告高**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没那么多,具体借款数额被告代**并不知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田**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204000.00元),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还清”。二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名。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2015年4月16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中**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二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二被告辩称借款数额不属实,但在举证期届满前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代**辩称,是在被告高*亮胁迫下在借条上签字,但在举证期届满前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代亚林连带返还原告田**借款20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被告高**、代亚林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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