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刘*的工资账户中,划拨11600元并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