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刘*强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刘*的工资账户中,划拨11600元并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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