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5000元。余款3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丁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25000元自2015年7月起,每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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