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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其所有的宁CB8329号重型半挂车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余款41952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2195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8月31日分两次向法院交款20000元,余款21952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全部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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