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无故离职至今去向不明工资停发,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将高某某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某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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