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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6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在看守所,所以无力偿还该笔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李**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6月20日前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向李**借款二万元整。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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