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先后三次偿还申请人借款7500元,余款11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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