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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之规定,被执行人姚某某、姜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1767.88元、担保费2200元、违约金2153元、登记费1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19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本院遂于2014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姜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50000元,余款及迟延利息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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