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贷款100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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