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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65000元,并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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