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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