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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鲁**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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