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鲁**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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