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邢**、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以被告葛*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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