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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