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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