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东诉被告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东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阚**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诉讼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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