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殷**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