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清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田*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均因被告不在受送达地址而无法送达。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原告需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2015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再次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及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但邮件被拒收。因原告未提交被告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仅根据现有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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