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清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田*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均因被告不在受送达地址而无法送达。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原告需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2015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通知书,再次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及逾期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但邮件被拒收。因原告未提交被告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仅根据现有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