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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徐*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经查该地址为被告曾经暂住地。经本院释明,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4号瑞祥花园5号楼2单元302号,该地址经本院采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未妥投,并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准确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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