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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施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柴*平诉被告施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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