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相识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不还。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称自己无力偿还,再后来就联系不上被告本人。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宋**向原告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周*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宋**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偿还原告周*欠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