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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