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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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