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柴*、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9月,被告柴*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按其要求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黄**的账户内。2014年12月23日,被告柴*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3月1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及送达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送达,但均无法有效的进行送达。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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