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与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诉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6日,二被告提出向原告借钱,原告于当日向王**银行卡打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国庆前原告因家事用钱找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原告找沈**办事,其与沈**系夫妻关系,沈**让原告把5万元打到其卡上,后把卡交给了沈**,该款是沈**借用的,与其没有关系;后其与沈**离婚,离婚时沈**承诺所有债务由他来承担,故该笔借款不应由她来偿还。

被告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农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二张,证明2011年1月6日向户名为王**的银行卡存入现金45000元和从刘*(原告儿子的女朋友)的账户向王**账户转存5000元。被告王**认可2011年1月6日原告在其银行卡存入5万元。原告提交2014年5月25日、2015年1月4日分别与被告王**、沈**的通话录音,证明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情况。其中与王**的通话中,原告问王**给你的卡上打了5万元怎么办,王**称该款与其没有关系,让原告找沈**索要;而与沈**的通话录音中,沈**让原告向王**索要。被告王**认可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对原告与被告沈**的通话录音称录音中的一方是沈**。

上述事实有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通话录音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原告与二被告通话录音等证据为证,被告王**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该事实成立。被告王**关于款是沈**借用,与其无关,且二人离婚时已约定债务由沈**承担的抗辩,因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关于债务的约定对原告亦无约束力,故被告王**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沈**共同向原告司**偿还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