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古**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狄振世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成与被告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