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成与被告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狄振世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胡**、黄*、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仲**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姚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