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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成与被告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成与被告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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