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狄振世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胡**、黄*、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仲**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姚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