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以该案于2007年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狄振世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胡**、黄*、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仲**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袁**与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