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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以该案于2007年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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