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王**、陈*付清欠款为由,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祁**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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