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任*、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任*、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任*因生活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8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清4万元,剩余4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0月10日,被告任*又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约定当月17日还清。两次共借现金12万元,由被告任*给原告出具借据2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孙**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和利息216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任*、孙**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5日、10月10日,被告任*给原告出具借现金12万元借据2份,借款人处签名由任*书写。任*告知被告孙**其向邹**借款2万元,被告孙**和邹**电话确认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邹**还款1万元,钱支付后发现还款账号户名为原告张**。被告孙**向丈夫任*核实情况,任*说张**和邹**借款是一回事。被告孙**对借款用途并不知情,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被告任*个人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与被告孙**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5日,被告任*向原告借现金8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清4万元,剩余4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0月10日,被告任*又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约定当月17日还清。两次共借现金12万元,由被告任*给原告张**出具借据2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张**借款1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庭审中,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据2份,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份。因被告任**依法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孙**认可借据2份由其丈夫任*书写;对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孙**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1份、被告任*书写的原告张**账户条据1份,原告张**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本案被告任*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2份,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被告孙**关于涉案借款其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被告任*个人借款,应由任*个人偿还的抗辩,被告孙**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时,该笔借款发生后,被告孙**在任*的催促下向原告张**还款1万元,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任*、孙**对涉案借款11万元,未履行还款义务,已属违约,原告张**可要求被告任*、孙**偿还该借款。庭审中,原告张**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和利息21600元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张**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被告任*、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