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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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祁**与闫吉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
(2014)清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