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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明初字第0007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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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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