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金昌雨**限责任公司与金昌大**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永**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昌雨**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64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永**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