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高**、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毛**与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9)永**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78元,后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高**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高**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高**、高**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高**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了查询结果。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永**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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