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