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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