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武*,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茫崖兴**任公司诉被告敬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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