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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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