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武*,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茫崖兴**任公司诉被告敬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马由由申请执行青海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申请执行青海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申请执行青海大**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学士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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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申请执行邓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