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马**申请执行邓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邓小强名下所有财产已抵押给银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